比特幣在中國法院最近的判決中,在「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上獲得肯定,這是中國在法律判決上第二起關於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正面解釋。
據澎湃新聞於7月18日報導,杭州互聯網法院於5月22日開始審理一起「比特幣網絡財產侵權糾紛案」,而比特幣作為本案爭議物品具備特殊性,成為該法院的首例,並在7月18日做出了一審判決。
報導指出,該起糾紛發生於五年前,原告吳某透過透過淘寶花近2萬元向上海某科技公司運營的「FXBTC」網站購買了2.675個比特幣,之後便忘了這事,直到2017年5月,當其想要再次登錄 FXBTC 網站時卻發現,網站已關停,網站經營者也無法聯繫。
吳某認為上海某科技公司在關閉網站時沒有事前通知,導致其購入的比特幣無法尋回,造成鉅額經濟損失,此外,淘寶公司也沒有履行審核義務,導致購買到被中國禁止的商品。因此控告兩間公司就其損失的76,314元人民幣(起訴時2.675個比特幣的交易價格)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以原告向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及淘寶公司主張侵權責任的依據不足,於18日判決中,駁回了原告提出的全部訴訟。
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地位
本案雖然沒有成立,但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面對這樣的案例卻做出了值得關注的解釋,該院認為,比特幣具有財產作為權利客體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應認定其「虛擬財產地位」。
據報導,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從財產的構成要件看,比特幣具備下述三個特性:
- 具備財產的經濟性或價值性:比特幣通過「礦工挖礦」生成的過程及勞動產品的獲得,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轉讓、交易、產生收益、對應持有者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
- 具備財產的稀缺性:其總量恆定為2100萬個,供應受到限制,作為資源其獲得具有一定難度,無法隨意取得
- 具備財產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為財產具有明確的邊界、內容並可以被轉讓、分離,其持有者可以對比特幣進行佔有、使用並獲得收益。
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的認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沒有「貨幣」的法律地位,因此,該解釋並不代表其有了所謂貨幣的法律地位及貨幣應有的價值屬性。
綜上,杭州互聯網法院表示,比特幣等「代幣」或「虛擬貨幣」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雖不具備貨幣的合法性,但對其作為虛擬財產、商品屬性及對應產生的財產權益應予肯定。
第一次
這不是該國涉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第一起在法律上的解釋,但對比特幣來說,本次的判決法院與先前有著不同的意義,早在先前動區報導,中國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於去年10月做出了裁決,指出即便比特幣在中國被完全禁止,然而比特幣仍然有著財產上的屬性,具有經濟價值並受到中國法律保護。
然而,中國的仲裁院與人民法院,實際上存有著一些差異,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司法審判機關,而仲裁委員會是民間的裁決機構。
動區去年10月也報導,上海的第一中級法院判決結果中,「不否認」以太幣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在該國出現多起虛擬貨幣在法律地位上的解釋後,讓未來中國法律在對於像是比特幣這樣的數字資產的定義上,有了更多難得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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