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上海的某科技公司在進行ICO後,受到政府的命令進行「投資返還程序」。過程中因技術人員操作不當而誤將20枚以太幣寄送到錯誤的地址,而被告(錯誤收款人)拒絕回應,科技公司(原告)因而提告。據鏈法案憑觀點,這次案件標誌了四個象徵性意涵。
案件概要
- 審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 案號:(2018)滬0109民初11568號
- 案由:民事 /不當得利糾紛
- 審判程序:一審
- 判決時間:2018年06月27日
- 判決結果:要求被告在10日內返還20枚以太幣給北京某科技公司
#註:中國人民法院分級有最高、高級、中級、基層人民法院,此次判決來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為「第一中級法院」。
一、虛擬貨幣是否屬於財產?
中國政府雖然不認可以太幣等所謂「虛擬通貨」的貨幣屬性,但不否認以太幣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而法律判例往往對事後的判決會有例可循,先例十分關鍵。今做出以太幣會被法律作為財產保護將會為往後判決構成判例可循。
二、本案的請求權基礎為何?
不當得利指的是取得利益者透過沒有法律規範的管道獲取利益,而使他人權益受損害。
據中國民法通則規範,本案的請求權基礎是成立的,在於本次案例中可以適用。
三、其他類似案例可能會難以立案
在中國法律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在監管不明確的情況下,公司或個人行為缺乏地域性界定,可能造成難以立案。
以目前數位資產的形式,通常具有一定的「代名性」,有些甚至有「匿名」的特性。因此若利益相關者無法被明確,將會造成難以立案。
若案件涉及交易所,可能可以「實名制」解決。
四、管轄區域界定困難
區塊鏈具有跨越國界的性質,若案件涉及境外利害關係人,將會造成管轄區域難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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