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法院報昨(9)日刊登《盜竊數位藏品雙重屬性的規範評價》,文中推論盜竊數位藏品涉及了「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與「竊盜罪」,在量刑時,根據從一重罪處斷原則,應以竊盜罪論處。
(前情提要:中國人民法院發表「虛擬貨幣協助犯罪」認定,三大情況判斷是否涉洗錢、詐欺)
(背景補充:藍籌NFT傳大規模遭盜,包含 CryptoPunks、BAYC..)
中國人民法院報昨(9)日刊登《盜竊數位藏品雙重屬性的規範評價》,這是中國社科基金計畫「刑罰退出機制的價值確立與實務運作研究」的階段性成果,談論了盜竊數位藏品涉及的兩種層面,以及應以何種罪刑定罪量刑。
數位藏品的雙重屬性
文章首先針對盜竊數位藏品的行為,歸納中國目前現行法律體系下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數據犯罪觀點、財產犯罪觀點、「數據+財產」犯罪觀點。而文章作者較支持「數據+財產」犯罪觀點,認為數位藏品同時具有數據和虛擬財產的屬性。
不過文章也提醒,不論採用哪種觀點,法律的解釋和適用都需深入分析數位藏品的技術特性與法律性質。
數位藏品的技術特性與法律性質
因此,文章接續從技術特性和法律性質兩個維度進行數位藏品的分析。在技術特性上,文章指出相對於一般的網路圖片,數位藏品的價值在於其所有權記錄在區塊鏈上的過程,其他的技術特性與普遍認知無異。而在法律性質上,數位藏品具有以下特點:
- 虛擬性:作為無形的數位代碼存在於網路中,不受實體形態的限制。
- 財產性:因其不可篡改的特性,每件數位藏品都對應一個唯一編碼並包含完整的交易資訊,展現出稀缺性,既有使用價值,又有交換價值。
- 可支配性:即便在中國尚未開放二級市場,消費者仍可透過交易平台進行購買、收藏、轉贈、銷毀等活動,表明數位藏品具有排他性的占有、使用和處分權。
盜竊數位藏品應處以竊盜罪
最後文章講述盜竊數位藏品的法律評價。文章強調,竊取數位藏品的行為,應充分考慮數位藏品同時具有數據和財產兩種權益。當行為人通過技術手段竊取數位藏品時,不僅是非法取得數據,也侵害了財產權益,具體來說,分別觸犯了「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與「竊盜罪」。這構成了想像競合犯,在量刑時,根據從一重罪處斷原則,應以竊盜罪進行論處。
NFT、數位藏品兩詞之混淆與境外差距
然而這代表中國境外之 NFT、數位資產,如 BAYC 等就受到中國法律保護嗎,這或許不盡然。
當前法律框架下,公鏈上的數位藏品是否受到法律保護仍屬於模糊地帶,但考慮到中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立場,那些未經認可的公鏈數位藏品很可能不會被認定為有刑法上的財產權。
據中國人民法院在 8 月底發表的文章,自 2017 年 9 月虛擬貨幣被明確規定禁止交易後,虛擬貨幣即不具備刑法上的財產屬性,相關非法獲取行為不再被定義為侵財類犯罪。
這或許意味著,若數位藏品屬於中國當局定義為非法之境外虛擬貨幣(如以太坊上的 BAYC 等),遭受竊盜刑案後,或許不能享受到中國法院之澄清數位藏品受居財產、數據兩性質之保護。
這就導致了一種情況:如果有人盜取了這些數位藏品,這種行為可能只會被認為是非法獲取電腦資訊系統資料,而不會被當作財產盜竊來處理。
因此本篇《盜竊數位藏品雙重屬性的規範評價》僅能看做是保障中國境內合法的國家級區塊鏈上的數位藏品,而對境外之公鏈 NFT,應視為沒有明訂規範保障,態度上仍是偏向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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